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应该何时提出申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鉴定对于纠纷的审理十分重要,但是很多企业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不知道工程造价鉴定应该在何时启动,往往导致错过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期限,而导致审判结果不利于自己,又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时企业应该在何时进行工程造价的启动工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可以得知,当事企业应该根据法院告知诉讼举证期限,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同时根据该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以看出,在进行诉讼之前,当事企业就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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