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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

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
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当时,我们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反而让一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对于双方均不公平。故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鉴定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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