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鉴定,不需要双方都参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鉴定,不需要双方都参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已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作用在于帮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完成举证,原告如果举证不能、不足,将承担诉求不被支持的后果;被告举证不充分,抗辩将得不到支持。对此,当事人应有明白认识,法官也应予以释明。
同时,一般情况下,诉讼中通过鉴定举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愿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提起自愿。至于当鉴定意见成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时,法院可依职权提出鉴定。《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依职权提起鉴定的权限范围是严格限制的。诉讼中的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提起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把证人定义为“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专门知识技能的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鉴别、判断或解释,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清,鉴定机构对委托的事项在专业领域内也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具有证人的属性。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开启了专家证人制度,专家可以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对争议标的作出的书面鉴定意见报告显然具有证人证言特征。
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鉴定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提出。因此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