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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两个鉴定意见差异很大,法院如何认定

工程造价鉴定两个鉴定意见差异很大,法院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常常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造价鉴定时,既有权在提交诉讼请求时一并向法院申请,也有权自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这样的选择下,就会出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两个鉴定结果差异很大的结果。那么两个差异很大的结果,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如何处理呢?需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造价鉴定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将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提交到法院,但是两份鉴定意见差异较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的鉴定意见都需要进行法庭质证,法院会通过法质证对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从而对工程造价合同纠纷进行裁判。
二、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后,又和另一方共同选定了新的鉴定机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的鉴定,应以后一个鉴定为准。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造价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差异很大的情况,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但是不乱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还是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都有权对鉴定意见记性法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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