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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

工程案件的鉴定基本原则为从约定或从取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计价方法不同,鉴定结论不同。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一般不会对案件的计价方法做出明确说明,工程合同中的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约定的法律效力不作判断。这就导致案件依据鉴定意见来判断,但鉴定的计价前提是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导致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当事人反复提异议。
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工程案件较为复杂,从设计到竣工结算经过多个工序环节,所以用于造价鉴定的材料也多。通常情况下,鉴定涉及到的材料包括:1、工程招投标文件;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3、工程施工设计图(变更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预决算及预决算答疑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现场签证、收方资料;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变更)措施方案;6、双方约定工程材料及价格的相关资料;7、其他资料,如损失(停工)费用计算书,停工设备数量及时间、租赁合同、工资表等;8、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在的说明意见书。由于上述材料大部分为被告保管,取证难度大,对工程签证等证据,原告也缺乏保存的意识,鉴定所需的材料不齐全成为鉴定时间长的主要原因。
造价鉴定计算方式
计价、计量方式确定。通常理解为从合同约定方式还是按照定额方式进行鉴定。计价规范属于国家造价标准中的一种最低标准。如果发包方从便于支付的角度出发约定简易于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并在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标准部分对此规则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后,这些规则都是有效且具有合同约束力的,鉴定人应该根据从约原则来处理。如遇到设计变更或法律法规变化,鉴定前,计价计量方式应根据当事人双方重新约定,或没有约定时承办法官应确定计价、计量方式。
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造价鉴定过程中,一般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造价书面材料,进行工程量和价格的计算,计算方式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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