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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否已经确定,若确定则无需鉴定,不确定则因存有争议而需要鉴定。
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若确实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显然,对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此外,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就该部分而言,往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存有争议,所以也需通过鉴定来认定。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结算价款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而这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但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还存在争议。
(一)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了按照第六十一条价款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因此,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后果一样,即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但问题在于:需要识别何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与对约定理解有争议的关系、约定不明与证据能否审核认定的关系。
所谓约定不明,是指双方对存有约定没有争议,只是对于约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存有争议,即能否按照约定确定结算价款,能确定则约定明确,反之则不明。
约定不明不同于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所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是指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方式,理解方式不同,认定的意思表示不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法院只需认定其中一种理解,而不同于约定不明的处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除非有一种理解就是该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约定不明不同于证据能否审核认定或者证据是否充分。比如某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是确定固定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并没有作为合同附件,双方也未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盖章,导致双方各执一份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且均未经过对方签字盖章。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有约定没有争议,问题就在于约定是否明确。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在于谁提供的清单能够被证据所证明认定。在该案中,总包提供了相关佐证证明其提供的清单是分包合同项下的清单,而分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过,总包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清单就100%是分包合同项下的清单。这种情况下,是约定不明吗?笔者认为,合同约定是否明确,是一种状态,而事实能否被证明,关键是证据能否被审核认定。显然,证据能否被审核认定,能否证明相应的事实,与约定不明没有必然关系。没有100%的把握证明总包提供的清单是分包合同项下的清单,不等于事实不能认定,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有一种可能但并非必然,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事实就可以予以认定。而本分包合同项下的清单完全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认定,即为总包提供的清单,故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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