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质证不是前提条件
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必须有双方的质证笔录吗?被告不愿意配合质证,原告该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对于造价鉴定程序不了解,对于如何申请造价鉴定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在申请造价鉴定之前,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质证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以上民事诉讼规定,造价鉴定人应该根据法庭需要,接受法庭传唤,出庭接受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对方当事人拒不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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