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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常常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裁判结果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很多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后,会很快想到鉴定工程造价。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还会有效果吗?四川创信咨询17年专注工程造价咨询,对于合同效力对于工程造价的支付影响做了这样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淤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以上是创信咨询小编总结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果您对工程造价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创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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