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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常常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认为这样是合理的,但是实际上,这样的结算对于承包方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因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那么建设工程审计报告能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呢?接下来就创信咨询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的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那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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