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工程造价鉴定人对于鉴定项目不应该存在价值判断

工程造价鉴定人对于鉴定项目不应该存在价值判断

工程造价鉴定在鉴定工程项目造价时,应该独立,客观,对根据工程项目材料,对工程项目造价运用专门的知识,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裁判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裁判。因此要求鉴定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工程项目材料进行鉴定,并给出公正的鉴定意见。那么造价鉴定中,对于鉴定人的要求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创信咨询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