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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主体是否登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工程造价鉴定主体是否登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效力登记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第2条规定,国家对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而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否属于该登记事项?最高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则存在着不同的规定。接下来就跟创信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 要求所有类别的司法鉴定主体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亊、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第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对司法鉴定主体分为登记管理和备案管理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类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对于其他种类的司法鉴定事项备案管理。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 . 仅对四类司法鉴定要求登记管理,对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主体未做要求
如《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条,仅规定从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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