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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部曾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并详细规定了具体的登记与标准。
那么,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应符合什么要求呢?
首先,司法鉴定人应该为二人以上,还应有复核人员。司法部第132号令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35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201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6.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 (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至少有三名鉴定人员,其中有二名司法鉴定人,一名复核人。
其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除了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外,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条对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之一是“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除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关于造价方面的资质管理,我国还存在造价员制度,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造价员是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1.0.6条规定,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第6.1.1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条文说明》1.0.6条对此进行了诠释,认为鉴定人员是包括鉴定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的自然人。分为主办人员和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可以是造价员。
但是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也不再对造价员资格进行年审登记。如今绝大部分造价员的执业证均已过了有效期。
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免产生疑问,司法鉴定报告后署名的鉴定人是“造价员”是否合法?
在(2016)最高法民再284号案件中,造价鉴定报告末尾加盖了二位注册造价师及一位造价员印章,还有一位造价员签字,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人有一位未盖章,形式不合法。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造价员的签名与盖章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
再次,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要求专业对口?
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笔者在检索案例时也未发现有对鉴定人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再作审查。但是根据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考试专业分类及执业证件分类,区分为土建及安装二个专业,一个完整的工程造价审核,应由土建造价工程师及安装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才能完成。
所以,从具备鉴定资质的角度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除了必须是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外,还应该考虑鉴定的内容是土建工程还是安装工程,或者二者均有,然后对应审核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是否符合。如一个综合工程项目的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仅有土建造价工程师或者仅有安装造价工程师的印章,这也是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这样意味着另一个专业的造价审核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审核。
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注册单位是否应与鉴定单位一致?
建办标函(2005)155号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称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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