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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从约原则,所谓工程造价鉴定从约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作为依据。若合同不明确的,则证据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证据或现场取证,据此,鉴定人作出专业判断。
鉴定方法:
1、当事人对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时: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2、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发生争议时:
(1)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
(2)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3)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4)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计算;
(5)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6)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因为鉴定是证据优先,所以,只有对证据进行专业判断,不对鉴证的真实性作判断,证据真实性是由法官裁定。
审价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去伪存真,否则,对方随便伪造一个签证就可以获得巨大的额外收入,这钱也太好赚了。签证可以只签事实,也可签工程量、单价与总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如果明显不合常理的或明显造假的,可以作否定性结论。
3、当事人对已经签认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综合单价发生争议:
(1)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6、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
(1)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7、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
(1)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3)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①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②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8、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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