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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启动的条件

工程造价鉴定启动的条件

造价鉴定意见,在工程造价纠纷诉讼案件中,常常起到帮助法院认定纠纷事实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常常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工程造价鉴定应该如何启动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造价鉴定启动的条件吧。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二、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1、鉴定人优先采用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2、鉴定人应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协和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3、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审价可以先自行计算,也可以直接审对方的东西。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而审价如果当事人不参与的话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必须有当事人配合才行。
4、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这个界定是不清晰的,模棱两可的,有歧义的,何为“项目明晰”?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定义?
5、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
若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怎么办?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在审价核对过程中,一般不要求对每天的结果签字确认,也不要求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因为对方是看总量和总价的,其实对过程中的阶段性核对结果并不怎么关注。
6、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备案。
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错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呢?所以,采用民主方式并不一定合适,合议制并不避免鉴定结果的瑕疵,但这又造成法不责众的结果。应该是谁出意见谁负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到集体。当然,个人权力太大难免独裁和独断,甚至有腐败之嫌。笔者认为不同意见都需要充分的论证和说服,如果一方的意见不能说服对方的,那么,这个意见是有问题的。相反,你所持的意见如果是无可挑剔的,应该是让人无话可说的。总之,鉴定意见由专人签字,但要通过答辩。
7、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回复,若提出异议及其相应证据,鉴定人应逐一复核,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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