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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这些费用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这些费用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表明,法律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对承包人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资金投入和劳动付出设定的担保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仅指为建设工程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而不包括违约损失。那么,还有哪些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呢?
创信咨询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在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之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奖励,不属于工程款。此外,包干风险费、总包协调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甩项工程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等,均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能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对于工程款利息,创信咨询认为承包人享有优先权。首先,利息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从属于工程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所称的“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在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情形下,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必然要支付或者承担利息,该利息属于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应当支付并且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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