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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拖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守约方拖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合同履行当中,当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有时会出现守约方拖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形。这样的情形下,对于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就跟创信咨询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创信咨询认为在此情形下,对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如下认定:
第一,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而拖延送达解除通知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95条第1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规定,守约方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的,该通知不发送法律效力。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在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的较长时期内拖延送达解除通知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确定是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解除通知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不能导致解除通知送达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引发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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