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固定价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不能作为造价认定依据

固定价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不能作为造价认定依据

固定价格合同,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1999年1月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3条第2款,是承发包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价格,俗称“包死价”、“一口价”、“闭口价”、“一脚踢”(含风险费用包干),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固定价款是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的价格。工程价款固定,表明合同双方已经充分预判合同风险,并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双方在此基础上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承担相关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鉴于双方一揽子估价,其工程造价即为合同约定的价格,无须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固定价款工程申请造价鉴定是不应准许的。
但在诉讼实践中,有些法官对固定价款工程准许造价鉴定,并以此确定工程价款。笔者认为,该做法欠妥。合同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在双方没有对固定价格及工程结算方式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一方面认可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委托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鉴定结论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