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工程造价鉴定启动和认定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启动和认定标准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要点通常包括:启动条件、鉴定依据、结算口径、工程量核算、瑕疵联系单的甄别与排除、无联系单工程量的认定等六个方面。
所谓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
(一)发包人逾期完成结算审核,分包方的工程结算应以初审价为准,发包人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二)对于法院已经启动的司法鉴定,当事人以“工程造价应以政府审计报告为准,司法鉴定本不应启动”为由拒不配合司法鉴定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鉴定意见完全不被采信的情况
(一)造价鉴定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且无法进入现场核实,鉴定意见仅依照施工方提供的施工平面图作出,故不予采信。
(二)工程尚未竣工且施工合同亦未解除,承包人并无权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三)竣工后部分施工内容存在拆除、改建情况,诉讼中根据工程现状作出的造价鉴定结论与竣工时业主盖章确认的结算数据相差巨大,故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四)对司法鉴定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三、关于工程量的认定
(一)法院结合其他证据酌情认定鉴定结论中的争议事项,鉴定费可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处理。
(二)联系单无原件或记载内容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的,相应的工程量不予确认。
(三)发包人若主张部分工程非承包人施工,应就该工程究竟系何人施工承担举证责任。
(四)发包方负责人认可了其在联系单上签字属实,发包方提出印章真实性鉴定已无必要。
(五)固定总价范围内部分工程未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经鉴定后应予扣除。
(六)争议项目是否系承包人施工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造价意见,最终由法院根据举证规则确定款项归属 。
(七)无联系单签证的争议工程量,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已完成施工,则应计入工程造价。
(八)未签证联系单所涉工程量若无法经现场查证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