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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量的纠纷涉及结算,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也最有可能成为这一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多当事人虽然对鉴定结论不服,心里也明白鉴定结论确有错误,但提出的异议却总是不被办案法官采纳或重视,导致对案件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但最终难以解决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那么,如何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意见才会被法官采纳或者重视呢,根据建设工程审判实务,我认为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异议的期限
无论提出的异议系针对鉴定程序还是鉴定内容,均应当在鉴定报告记载的异议期内提出。假如鉴定报告未记载提出异议的期限,也应当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往往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而对异议不予审查,或者向当事人释明,其审查异议的范围仅以在异议期限内提出为限。假如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则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很难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二、针对鉴定程序提出的异议
在鉴定程序方面,主要审核鉴定机构有无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与所鉴定的工程项目规模是否相符,落款处加盖鉴定人员的名章是否与实际参与鉴定的人员相符,该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挂在鉴定机构以及该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前是否就该争议工程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进行鉴定等需要回避的情形。
三、针对鉴定报告内容的异议
(一)鉴定报告依据的材料是否经当事人质证。
鉴定报告的作出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因此,鉴定材料必须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对鉴定报告内容提出异议首先要核实鉴定报告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假如该鉴定材料全部或部分未经当事人质证,则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未质证的材料进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则鉴定机构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做出的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鉴定报告中,是否将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工程造价计入双方无争议部分。
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一般将工程造价分为无争议部分与有争议部分。有争议部分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总数,应当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假如鉴定机构将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材料计入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中,则属于“以鉴代审”,另一方当事人可就此提出异议。
(三)鉴定报告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造价规范。
鉴定报告的计价方法涉及到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双方对计价方法是否发生变更。一旦在这些方面与鉴定机构认识不同,则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出鉴定报告哪部分计价方法不正确,依据是什么,正确的计价方法应当是什么,纠正后的数额是多少,而不能提一个笼统的异议,使法院对所提出的异议没有直观具体的认识,也避免鉴定机构对不具体的异议模糊回复,拒绝调整。
四、 对鉴定报告中涉及计价方法的异议一定要由专业的造价人员提出,由代理人充分理解后撰写书面异议
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除了律师应当审查的异议期限、鉴定程序、工程量确认等问题外。鉴定报告的计算方法属于非常专业的问题,须由专业的造价人员审核,这一类问题应当要求造价人员充分了解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计价方法的变更、未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施工完成的工序等。造价人员针对鉴定报告提出问题后,代理律师应当将这些问题充分理解后,将该问题准确提出,并附上造价人员正确的计算方法及应调整的工程造价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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