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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裁判规则10则

最高院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裁判规则10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工程款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涉及到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1、工程造价鉴定不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有无办理取费资格证书而免除工程间接费的计算;鉴定结论不应依据真实性无法认定的发票计算工程款,而应当按照同期市场信息价计算。
裁判理由
在园林公司与南洋酒店对工程决算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了开庭质证,该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南洋酒店尚欠园林公司工程款数额的基本依据。虽然园林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办理取费资格证书,但其在本案一审期间补办了取费资格证书,应视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费资格已予以追认。因该取费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系安徽省基本建设标准定额总站,阜阳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作为年检机关在法院二审期间作出的撤销该取费资格证书的决定不能作为认定园林公司不具有取费资格的依据。工程间接费是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园林公司具有承包南洋酒店建设工程的资格,办理了跨地区施工许可证,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的情况下,如果仅因其未在施工期间办理取费资格证书而免除南洋酒店支付工程间接费的责任,有失公平。
原审鉴定结论计算南洋美食娱乐城工程外墙面砖价款,是依据园林公司提供的购货发票,但该发票载明的外墙面砖每平方米45元的价格明显高于阜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每平方米32.5元的市场信息价,且该发票并非增值税发票,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应以该定额站发布的同期市场信息价计算外墙面砖价。
案例来源
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丨(1998)经终字第210号
2、施工合同无效应当按鉴定结论支付相应价款。
裁判理由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领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包括对争议房地产造价的鉴定。《甘肃省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规定》第三条亦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及评标、年终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复查和房地产评估、工程保险评估以及工程合同的咨询等,因此白兰公司不能否定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一审法院委托该中心进行房地产评估并无不当。鉴于《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白兰公司应当按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价款。
案例来源
兰州白兰实业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 丨(2001)民一终字第35号
3、工程量造价鉴定结论如存在错误不具有证据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陵园公司的申请,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以下简称建行委代部)对江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江淮公司为二级企业,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核发的《安徽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一审鉴定采用的费率无误;江淮公司完成的往生堂工程量造价应为255904元,一审鉴定该部分工程量造价确实存在笔误,应予更正。法院认为:根据建行委代部对江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造价鉴定结论,建行安徽分行出具的(1997)第2号鉴定报告,不仅对工程量造价数额计算存在笔误,而且存在漏算、重复计算,故不具有证据效力。
案例来源
安徽青阳九华山佛国圣地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江淮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丨(1997)民终字第107号
4、施工单位取费证书与合同约定取费标准不一致,鉴定结论以合同为约定为依据。
裁判理由
关于鉴定结论采用的乙(2)级取费标准与湾里公司拥有的乙级《取费证书》的标准不符的问题,由于湾里公司与商检局签订合同时的取费标准是乙级,湾里公司与商检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44条也约定了取费标准按乙(2)级计取,同时,湾里公司与商检局对乙(2)级取费标准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要求鉴定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乙(2)级标准取费是正确的。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 丨(2000)民终字第136号
5、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不能做为否定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
【裁判理由】
关于诺厦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量,出现过多个数值。诺厦公司主张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为计算依据。法院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除非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诺厦公司签约时并未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诺厦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诺厦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丨(2016)最高法民再60号
6、鉴定结论对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工程造价予以计提的依据不充分,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该项费用不予认可。
【裁判理由】
当事人虽然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项费用作出了参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的原则约定,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专项方案中列明的仅为相应的暂列金额、估算或暂定金额,鉴定机构在《补充资料审核》亦认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具体金额应当以相应的签证单等为依据加以计算。对于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及金额,应由施工企业五建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在五建公司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中,并无施工过程中经过签证认可的安全文明施工收方资料,五建公司亦未提供嘉友公司对于该项费用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据,故无法证明本案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实际发生的情况及金额,五建公司主张该项费用的事实依据不足,应由五建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贵州省存在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标准的规定,而鉴定机构却借鉴重庆地区的计费方式和原则,对涉案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了计算,这一做法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依据,更无事实依据。当事人违反相应规定将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这与是否应当按照相关件规定的标准作为下限实际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之间不能等同。综上,法院判决以该项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工程造价予以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为由,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丨(2016)最高法民终414号
7、有条件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所需材料而拒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
金陵建工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其持有工程全部施工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全部资料。但在本案一审过程中,金陵建工集团对鉴定始终持消极态度,以其不承担举证责任为由不予提交相关资料。金陵建工集团虽主张汉之源公司因提交资料不全导致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疏漏,但却无法指出具体缺少哪些资料,也未能进一步提交鉴定所需完整资料,故其认为鉴定确认的工程造价不能作为认定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丨(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8、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署名注册造价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
【裁判理由】
方升公司提出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书中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然而,方升公司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规程》只是行业自律性规范,其对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且该规程在青海省并未施行。再次,《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按照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编制”。对于这一问题,在一审审理期间,鉴定机构已向一审法院作出专门说明,此情形符合青海省的实际。虽然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
【案例来源】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丨(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9、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鉴定申请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
关于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对不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后果作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路桥建设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其在二审中申请鉴定超过了申请鉴定的期限,且委托鉴定的资料须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而该公司提交的证明工程造价的证据不为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所认可,并缺乏证明力,故法院对路桥建设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案例来源】
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丨(2015)民一终字第22号
10、鉴定报告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复印件,且其亦未经现场核查,因而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不足。
【裁判理由】
根据法院庭审时出庭作证的益信公司鉴定人员的陈述,其作出的鉴定报告的计算方法是图纸套定额。鉴定人员所述图纸为该鉴定报告第二部分第3项的“计算依据”,即磊鑫公司提交的送检材料——设计施工图(复印件)、横断面图(复印件)、施工复测成果(原件)、检验申请批复单(复印件)。由此,益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复印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益信公司在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中虽表述“现场勘查记录、笔录”为其鉴定依据,但根据再审庭审中鉴定人员的陈述,鉴定人员到施工现场主要是看工程是否完工,由于工程已经竣工,也没有办法挖开来具体看。由此,法院认为,益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复印件,且其亦未经现场核查,因而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不足。
【案例来源】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以及杨随元工程款结算纠纷 丨(2013)民抗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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