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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作出造价鉴定意见?应当由几名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谁有资格作出造价鉴定意见?应当由几名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旦争议双方出现工程造价争议,因为法院无法自行评判,只有交由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处理。那么在实践中,造价鉴定由谁作出呢?接下来就跟创信咨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造价员能否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明确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但是在此之前,的确存在你所说的造价员参与司法鉴定的情况。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问题,有诸多规章、行业协会的规程予以规范。
例如: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中规定: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鉴定人,指鉴定机构指派的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但是,这些规定要么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属于协会的内部标准,要么法律层级太低,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前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例如:在最高院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公报案例】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最高院即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鉴定人员资格问题指出:“虽然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
2、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需要几名鉴定人员签章?
对于此问题,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明确。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中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由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定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中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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