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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的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形成的报告并非当然无效

无管辖权的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形成的报告并非当然无效

一、案例索引
杨松柏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杨松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356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审判长为陈佳。
二、案情简介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公司)与杨松柏以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六潜高速公路ly-09标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二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院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前六安中院委托造价鉴定所形成的报告是否有效?
三、最高院裁判裁判摘要
中信鉴定报告为安徽省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虽然因管辖权移送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此之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不违法。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该院曾组织双方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安徽省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派总经理及工程师彭某某等人参加听证,接受询问,还出具书面意见,回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案件在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因该院要求,鉴定机构又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该鉴定机构为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单位,鉴定人周某某为造价工程师,彭某某为造价员,均为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加盖了周某某的执业印章,后又补签了其姓名,补签的瑕疵不足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效力。中信鉴定报告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计算工程款,并以工程客观情况,计算土石方翻转次数等,得出合同外的38649m3工程款并不缺乏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为合同外工程,不受双方合同约束,且根据中信鉴定报告,按双方约定计价也远高于中铁二公司所称的工程款。另外合同外工程量及欠款还包括941涵洞石方、油料补差、制梁厂挖填土、欠路基二队款项、转付张某甲欠款等,共计75万元余,有《验工计价表》及中铁二公司签字认可的证据为证,一、二法院将其中的35万元作为欠付工程款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四、启示与总结
无管辖权的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形成的报告并非当然无效,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对造价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民诉解释第2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规定,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内容,而造价鉴定报告亦属证据交换范畴,因此无管辖权的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委托鉴定、组织证据交换等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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