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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且结算方式约定不明时,应按什么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且结算方式约定不明时,应按什么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明,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此时承包人可按什么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对这个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处理意见。在此,我们直接引用该案例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这个问题。以下是最高院判词中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总额应如何确定;(二)世邦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三)川康西藏分公司主张的人工费调增是否应当支持。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总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区分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采用不同的结算方法。
川康西藏分公司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故本院认为,原则上应当以工程质量为基本标准,对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的已完工程,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结算,对质量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部分,则应参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结算的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除。
但是,从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看,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
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已经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已经扣除了因质量问题应当扣减的费用,鉴定报告不存在法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造价与成本费用的差额由三部分构成,即规费、利润和管理费差额。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关于上述工程造价与成本费用差额的具体负担问题,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1、管理费差额。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工程系川康西藏分公司实际承建,但考虑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仅向企业法人授予,故川康西藏分公司作为川康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要求世邦公司按照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标准,支付其管理费,应当首先考察川康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
川康公司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于2002年8月23日获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分别为2007年8月20日、2007年10月20日,而川康公司的上述资质证书于2007年8月23日到期,因此,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川康公司的上述资质证书已经失效。
其次,从鉴定报告的内容看,川康西藏分公司在人员资质及经营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应资质企业的要求。
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川康西藏分公司不具备相应建筑业资质,并采信鉴定报告的意见,按照3%的个人承包标准,计算案涉工程的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川康西藏分公司要求世邦公司按照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管理完善的企业标准,向其支付按照3%的个人承包标准计算的管理费与按照12.2%的企业承包标准计算的管理费差额的再审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规费和利润。
本院认为,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综上,本院认为,川康西藏分公司要求世邦公司支付鉴定结论中建筑和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与工程成本费用间差额的再审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该部分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在鉴定结论确定的建筑和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与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先行扣除工程造价中按照12.2%计算的管理费与成本费用中按照3%计算的管理费差额后,由世邦公司负担剩余款项的50%。对上述管理费差额,鉴定报告并没有予以明确,可以按照川康西藏分公司在再审中自行主张的数额确定。
据此,认定世邦公司应向川康西藏分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应在二审判决认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应部分。增加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建筑部分工程造价54037767元与建筑部分成本费用40500193元之差额,与安装部分工程造价2986222元与安装部分成本费用1435735元的差额相加,再扣除管理费差额3591117元,所余规费、利润之和11496945元的50%,即5748473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一般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构成。而工程成本与工程造价相比,不包括利润,也不包括因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而应核减的相应的企业管理费、规费等。
工程造价与工程成本的差额属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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