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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鉴定与审价的异同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鉴定项目的委托人通常是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所以,委托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范围很广,所有涉及与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都属于造价咨询,审价是造价咨询业务的一部分,当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鉴定与审价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最大的区别鉴定即使当事人不认可不同意不签字也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鉴定意见,因为最后是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是有司法程序保障的;而造价咨询必须取得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其实是比较被动的,有时,审价为赶进度或其他原因而无奈地让步和妥协,这样就影响审价的质量。
不管是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还是从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现行的政策都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二、鉴定原则
1、鉴定人优先采用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2、鉴定人应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协和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3、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审价可以先自行计算,也可以直接审对方的东西。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而审价如果当事人不参与的话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必须有当事人配合才行。
4、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这个界定是不清晰的,模棱两可的,有歧义的,何为“项目明晰”?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定义?
5、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
若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怎么办?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在审价核对过程中,一般不要求对每天的结果签字确认,也不要求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因为对方是看总量和总价的,其实对过程中的阶段性核对结果并不怎么关注。
6、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备案。
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错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呢?所以,采用民主方式并不一定合适,合议制并不避免鉴定结果的瑕疵,但这又造成法不责众的结果。应该是谁出意见谁负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到集体。当然,个人权力太大难免独裁和独断,甚至有腐败之嫌。笔者认为不同意见都需要充分的论证和说服,如果一方的意见不能说服对方的,那么,这个意见是有问题的。相反,你所持的意见如果是无可挑剔的,应该是让人无话可说的。总之,鉴定意见由专人签字,但要通过答辩。
7、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回复,若提出异议及其相应证据,鉴定人应逐一复核,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有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情况,那么,怎么可能对正式鉴定意见书完全认可呢?正式鉴定意见书不就是一个个阶段性核对结果的汇总吗?
三、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1、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2、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3、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
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鉴定意见出具后,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过补充鉴定,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四、鉴定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从约原则,所谓工程造价鉴定从约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作为依据。若合同不明确的,则证据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证据或现场取证,据此,鉴定人作出专业判断。
鉴定方法:
1、当事人对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时: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2、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发生争议时:
(1)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
(2)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3)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4)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计算;
(5)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6)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因为鉴定是证据优先,所以,只有对证据进行专业判断,不对鉴证的真实性作判断,证据真实性是由法官裁定。
审价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去伪存真,否则,对方随便伪造一个签证就可以获得巨大的额外收入,这钱也太好赚了。签证可以只签事实,也可签工程量、单价与总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如果明显不合常理的或明显造假的,可以作否定性结论。
3、当事人对已经签认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综合单价发生争议:
(1)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6、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
(1)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7、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
(1)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3)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①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②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8、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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