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建筑材料发生重大价格变动时,固定价工程合同如何进行造价鉴定

建筑材料发生重大价格变动时,固定价工程合同如何进行造价鉴定

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作如下审查:
1)审查合同关于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的约定;
(2)确定建材价格变动的幅度和具体数额;
(3)建材价格的确定、计算方法等问题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进行鉴定。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为例,该意见第2条规定:“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
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由于实践中各地建委造价处对于建材价格风险幅度范围的规定不同,各地法院对于超出市场风险范围的建材差价如何负担认识上也不统一,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人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项。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