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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谁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谁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2011年5月15日,L公司与X公司签订“XXX大厦”给排水、广播系统、视频监护系统、避雷系统、弱电系统、强电系统、空调系统等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1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5日,工程总价款170万元。在L公司施工期间,X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施工项目交与他人施工,L公司未提出异议,其继续施工至2012年1月20日。X公司已给付L公司工程款119万元。L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为450965.86元,同时对合同内部分工程双方进行了洽商,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1353元。X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合同约定了固定的承包造价为170万元,L公司是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存在增项及洽商内容。由于该工程是固定价格,交由他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已付524238.98元,已付L公司119万元的工程款,两项之和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70万元的价款。
工程投入使用后,双方仍未达成工程款结算。L公司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X公司支付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947014.52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对是否有合同外增项未进行变更洽商、签证和结算,法院释明:L公司对其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L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仅对L公司认为增加、洽商、合同外增加的配电柜系统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鉴定机构确定后,L公司却撤回了鉴定申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L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格170万元,L公司要求X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62318.86元及违约金138695.66元,给付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346000元,共计947014.52元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北京L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L公司自认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并另主张有合同外增量,且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有争议,L公司理应对实际完成的施工量承担举证责任并申请鉴定,其申请鉴定后又撤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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