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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误区知多少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误区知多少

当前,在建设工程诉讼纠纷中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鉴定企业”)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鉴定企业及鉴定人员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或者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他们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下称“鉴定报告”)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既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的办案效果。为避免这些问题重复出现,创信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总结当前工程造价鉴定领域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鉴定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才能接受法院委托鉴定的问题
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率看似不高,但是创信的确遇到过,而且是法院擅自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企业进行鉴定,该鉴定企业竟欣然接受。
创信认为: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企业,依法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级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资格。虽然鉴定企业取得了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企业资质,但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了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资格。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自愿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只有向法院申请并进入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后,才取得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资格。如果鉴定企业没有取得该项资格,就无权接受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法院也不得委托该鉴定企业进行司法鉴定。否则,该鉴定企业所做出的鉴定报告依法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吴刚: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误区知多少
二、关于有权编制鉴定报告的人员应当是工程造价员还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问题
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企业做出的鉴定报告中的编制人多是工程造价员,而非注册造价工程师。
创信认为只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才有权编制鉴定报告。因为工程造价员与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专业水平上不是一个级别的,后者远甚于前者,且两者的法定职责泾渭分明。其一,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显然,只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才有权编制鉴定报告。其二,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工程造价员因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显然无权编制鉴定报告。其三,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的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可见,只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才有权编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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