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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无发确定造价时,法院将如何认定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无发确定造价时,法院将如何认定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尧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564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审判长何东宁。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尧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中,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2651447.03元,原审予以支持是否正确?或者说原审予以支持是否有证据支持?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天宇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2651447.03元是否应认定为燕华公司应该向李尧清支付的工程款问题。一、二审法院依据天宇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和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均有燕华公司向李尧清提供,并经李尧清认可的,有燕华公司负责人、监理及业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核定单、签证单、复核表等证据支持,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燕华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一、二审法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2651447.03元认定为燕华公司应该向李尧清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无发确定造价时,法院将如何认定

四、启示与总结

所谓“无法确定造价”,一般是指鉴定单位认为,双方存在争议,无法作出评判的造价,在鉴定报告中列明由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根源是李尧清提供的经燕华公司、李尧清、业主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和燕华公司提供的经燕华公司、业主两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不一致,以至于造价存在争议。法院认为,燕华公司、李尧清、业主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证明力要高于燕华公司、业主两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而燕华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 ,故对“无法确定造价” 2651447.03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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