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纠纷当事人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条件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但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当事人证据不能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1.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 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 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 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 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7. 仲裁庭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