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对造价鉴定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对造价鉴定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分析判断的认识过程,受鉴定人本身及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报告可能存在缺陷,需要补救。
(一)司法鉴定不可诉。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法院受不受理,有不同意见。有过判例,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属于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认证由法院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司法鉴定行为不可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属于诉讼行为,来源于《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院在诉讼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只对法院负责,鉴定行为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责,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工作,是司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司法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只能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往往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导致一个事实有多个不同的意见,给鉴定意见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加之延长了审理时间,降低诉讼效率,因此法律对重新鉴定作出了严格限制,尽量减少重新鉴定的程序。《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通常采用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式解决。
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法院一般做如下处理:诉讼前已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报告,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不准许,但有《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一审期间对同一事项做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准许,有上述四种情形除外;二审期间双方当时都申请鉴定的,可准许。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