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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承包人诉请工程款纠纷中,工程造价是承发包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双方未能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一般会以自己单方制作的或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并附以施工图、预算书、设计变更签证、联系单等证据,以证明工程造价,诉讼中,发包人往往予以否认,此时是否需要提请造价鉴定?申请造价鉴定的义务人是谁?若承发包双方都未申请鉴定,应由哪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应由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若承包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案例,承发包双方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证明责任及举证责任的规定,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款,必须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举证,在双方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价款不认可时,承包人必须申请造价鉴定。承包人未申请鉴定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面临价款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当然,在双方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若发包人主张造价错误,则应由发包人负责举证,如有相反证据,可由发包人提出鉴定,此时申请鉴定的义务人则是发包人,发包人未申请鉴定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作为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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