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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造价咨询公司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

浅谈造价咨询公司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造价鉴定与结算审核工作的区别
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遇到工程造价的专业问题,就会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做出鉴定,并提交仲裁庭或法庭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之一。
工程造价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或仲裁裁决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有别于通常的结算审核工作。总结为以下几点:
二、在鉴定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的探讨
在从事造价鉴定工作几年来,遇到的纠纷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阴阳合同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较多遇到的就是因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中的约定不同造成承发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即是我们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往往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初都清楚实际操作中不会按照备案合同,所以备案合同往往对工程造价的约定通常都是原则性的,或者有些备案合同中根本没有计量计价的原则,很难具体操作。所以按照备案合同仍然难以确定工程造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
1. 如果备案合同只有原则性的计量计价条款,我们会参考执行合同中的相关计价条款进行鉴定,当然前提是执行合同中的计价条款没有明显的不符合市场的情况。
2. 如果备案合同没有原则性的计量计价条款,执行合同的相关条款明显显失公平,我们会以书面形式建议仲裁庭:根据当地现行的计量计价体系进行鉴定,一般来说是工程所在地区的定额及造价信息等工程计价体系。这样的好处是,双方如仍存在大的分歧,可以共同向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其解释说明也相对权威,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鉴定结论。当然,我们首先会以书面形式征得仲裁庭的认可,并在与当事人双方的造价鉴定质证会上明确鉴定原则,尽量说服双方统一原则,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在这里想与专业人士进行探讨。我们在造价鉴定过程中曾遇到关于土方工程的计价原则纠纷:在备案合同中约定按当地定额体系计价,而在实际执行中是按市场价签订了土方工程的承包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在签订总包合同之前签订的。如果按定额体系计价,土方工程的造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发包人是很难接受的。本着客观反映市场价格的原则,我们没有完全按照定额中关于土方的计价体系,但本着备案合同的大原则,按定额计算工程量,参考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人材机价格(经我们鉴定,该价格是能够客观反映市场行情的),这样也符合定额体系中“定额量、市场价”的大原则,同时符合市场平均水平。双方对最终的鉴定结果也没有提出异议。
(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终止合同
由于承发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成便提前终止的鉴定案也时有发生,这类纠纷的最大争议归为如下两各层次:
1. 工程量鉴定:当事人双方对已完成工程界面划分不清晰,即工程量难以确定。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双方能够提供的资料,在施工图纸上划分已完与未完工程的界面,资料描述不清的部分,鉴定单位会组织当事人双方代表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质证,书面记录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双方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以此作为鉴定工程量的依据。
2. 价格鉴定:由于工程只实施了部分,鉴于规模效应,承包人通常会不承认合同中签订的单价,要求提高单价以补偿损失的利润。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但往往原因不容易判定,这时我们会把各种情况考虑全面,提供两种以上的种鉴定方案供仲裁庭参考。
(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造价纠纷
质量问题引起的造价纠纷案,我们首先会建议原告方申请质量鉴定,并请工程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报告。造价鉴定单位再根据质量鉴定报告将合格工程与不合格工程的造价分开鉴定,并根据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造价供仲裁庭参考。
(四)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带来的结算纠纷
因仲裁受理的均为当事人双方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所以这类纠纷通常是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
那么通过法院委托的此类造价鉴定项目,我们作为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应如何鉴定,以何为鉴定工作的依据呢?通常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惯例。事情总要有解决的思路,所以这种情况我们会遵从工程造价行业的惯例,也就是依据现行的计量计价体系。
我们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及我们从事大量造价咨询工作的经验,结合现行的计量计价原则,首先起草一个结算原则及计量计价办法,在质证会议上告知双方,如当事人双方没有提出明显的异议,我们将按此原则进行鉴定工作,出具鉴定造价。
(五)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几类工程造价纠纷以外,我们还处理过个人之间的工程造价纠纷,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也多是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标的额都不大。考虑到鉴定费用对个人来讲都是比较大的金额,所以我们本着尽量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的原则,在通过阅卷分析后,争取从工程造价专业角度说服双方进行调解,避免发生更多的鉴定费用增加其经济负担。事实上,多数这类当事人在经过我们的专业解释后还是愿意接受调解方式的。
三、不能超范围鉴定
1. 作为鉴定单位,一定要明确我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作为裁决的证据,是否采纳这个证据是仲裁庭和法院的权力。
(1)首先,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这属于仲裁员和法官的判断范围。对于这种问题的判断难以把握时,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仲裁庭或法官沟通;另一种是把类似问题归纳为鉴定的不确定项目列入鉴定报告供仲裁庭或法庭参考。
例如:工期索赔的问题。工程延期索赔往往是合同纠纷中较难处理的问题,我们作为鉴定单位,能够做的是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的资料计算出如果索赔成立后的具体索赔金额,而不能仅凭自己的经验与感觉对索赔的责任方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不合适的,将会给仲裁庭或法官造成尴尬局面,是不利于委托鉴定方进行公正裁决的。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
(2)再者,只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鉴定,对双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发表意见。
2. 关于鉴定报告,我们的鉴定结论通常分为三种:
(1)无争议部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及我们的专业知识能够做出判断的项目通常列入鉴定造价的无争议部分。
(2)有争议部分:超越我们专业范围的判断,或鉴定依据不足以确定的项目,但可以计算出鉴定价款的部分,列入鉴定造价的有争议部分,供仲裁庭或法院参考。例如,我们曾经鉴定的一个案例是关于钢筋材料涨价的问题,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变更调价的条款,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奥运工程建设期间钢筋材料确实大幅上涨,承包方难以承受涨价压力,提出调价的诉求。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与法官及时沟通,在出具鉴定报告时,根据图纸、变更洽商及造价信息计算出钢筋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签订时的价差列入有争议部分供法院裁决时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行判断不计入鉴定造价或者按实际调整价差计入无争议部分都是不妥当的。
(3)未鉴定部分:对于经我们详细查阅资料并经催告,双方提供依据仍然不足的,难以根据我们的专业进行计算的部分,列入“未鉴定部分”。之所以列入鉴定报告,是给仲裁庭或法院一个全面的鉴定报告,也体现了我们工作的完整性与勤勉性。
综上,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是纠纷解决机构裁决的重要证据。我们不仅要保持高度的公开、公平、公正,更要不断加强我们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只有这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提高我们的鉴定工作水平,为法官或仲裁员做出公正裁决提供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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