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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审查

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审查

【摘要】本文从目前造价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适用的程序和手段、鉴定的内容四个方面论述了对造价鉴定的审查。
【关键词】造价鉴定审查;机构;人员;程序;内容
法官审理案件时要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由于待证事实所设涉及的行业或专业领域十分广泛,法官不可能同时作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来认定和识别,因此必须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作出科学的鉴定,以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以说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
鉴定结论,亦称专家意见或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法庭的指派或委托读一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内容的专业性,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专家法官”的作用。工程造价鉴定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门造价咨询机构根据鉴定资料对工程造价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它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很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由于鉴定结论在证据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面临着很多的质疑,工程造价鉴定也毫不例外,原来质疑的声音主要是司法界,安徽“黄静案”引起了全社会人的关注,质疑的声音已经发展权威一个全社会的问题。一个工程造价鉴定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审查,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价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1、          鉴定机构资质审查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是能否作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前提,为保证工程造价的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建设部对从事造价业的机构都规定了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专业人员的要求,只有具备相应条件才审批相应的资质。司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审查确认了一批具有资格的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因此,审查工程造价鉴定,首先要审查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2、          鉴定人员的审查
鉴定人员是能否作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关键因素,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鉴定人员贪图私利、泄愤报复、或碍于情面,受外界影响不能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因此,有必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以及和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与当事人具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等,如有这种情况要及时申请回避。
其二,审查鉴定结论报告中的签名鉴定人员与实际作业人员是否一致。现实中,由于有些鉴定机构达不到资质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为了资质保留或资质升级,他们就寻求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在开庭过程中,通过对出庭鉴定人员的质询,确认实际作业人与鉴定结论签名人员是否一致,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确实是签字的鉴定人员所做。
3、          鉴定人适用的程序和手段的审查
鉴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有关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计价。
鉴定的程序和手段合法是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保障,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认真审查鉴定所适用的程序、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程序合法性、规范性。
4、          鉴定结论内容的审查
对鉴定结论内容的审查,是鉴定结论审查的重点。鉴定结论内容审查应重点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和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
同一个工程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造价结论?工程量计算是最主要的原因,工程量也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在委托鉴定前,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共同确认提交鉴定的计算工程量资料,确认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如果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资料不能达成共识,就暂时不要进行鉴定。双方就应围绕工程量的确认问题充分协商,对工程量的计算没有争议后再申请鉴定,如果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都存在争议,作出的鉴定结论就意义不大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后,由于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固定了工程量,双方在工程量计算方面的争议已经大大减少。
     工程量计算争议最大的方面是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也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的变更,纳入工程量变更的签证资料,一定要手续完备,形式符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这个司法解释的实施,增加了工程量确认的难度,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在委托鉴定前,尽量先共同认可工程量,否则必然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第二方面就是审查定额和单价的套用。这里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其一是适用的地方定额,依据什么地方的定额;其二是单价,即施工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其三是价格调整,合同中调价的有关约定和规定。这往往也是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的重要方面。
第三方面就是取费标准的审查。审查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特别是主要审查去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施工地或约定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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