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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超出委托范围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造价鉴定超出委托范围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63号,审判长张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发包方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施工方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原审委托的修复造价鉴定是否存在超范围鉴定以及扣除超范围鉴定的造价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原审判决对部分装饰工程修复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中,汇洲公司主张红伟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已完施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未对装饰工程部分修复费用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红伟公司“已完施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若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认定的2033167.4元的修复费用中包含部分装饰工程的修复费用,超过了委托范围。后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对此部分修复费用加以区分,明确委托范围内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为1562559.18元。原审判决对该修复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汇洲公司可就装饰工程部分修复费用另行主张。
四、启示与总结
造价鉴定超出委托范围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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