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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业务不受限,乙级只能从事5000万以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基于此,司法部门不是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部门,其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原则上没有资质等级划分,特别是其做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更是没有资质等级信息。
那么,诉讼中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如果选择了乙级咨询企业,而该企业又超越其资质等级出具鉴定结论,该结论是否有效?当事人又能否依《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该问题在实务中也颇有争议,有观点就认为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2号判决书则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无效,但该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
成务律师据此提醒,诉讼中进行造价鉴定时,如果希望避免因资质问题引发争议或希望鉴定结论更让人信服,应尽量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及时对存在资质问题的鉴定机构提出异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资质等级  鉴定结论
【裁判要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10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嘉和泰公司将其百桐园二期住宅小区的8、9、10、11号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南通六建进行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05年3月开工。2005年4月15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又对该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南通六建开始施工。由于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2005年9月22日,通过招投标程序,南通六建中标。2005年10月15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再次签订了《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6年3月,监理公司发现部分楼板有裂缝等问题,向南通六建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停工整改。
2006年9月21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南通六建恢复施工。但南通六建认为嘉和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未再进行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南通六建于2007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9年10月24日,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最终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南通六建承建的百桐园小区工程总造价为:58948700.63元。嘉和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就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一并鉴定,一审法院又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所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嘉和泰公司认为质检站报告已认定了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形,故不应再做鉴定,修复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一并认定。且鉴定机构与取费标准均未明确,故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本案未进行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鉴定。
一审判令嘉和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嘉和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嘉和泰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所主要依据的鉴定结论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鉴定机构山西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对5000万以上造价工程,应由甲级资质的公司作,三源公司仅是乙级资质。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嘉和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鉴定结论能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嘉和泰公司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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