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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5个策略,乙方单位必看

快速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5个策略,乙方单位必看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合同价格条款的不严密,以及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条款的存在,使得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便处于风险状态。而当风险出现时,双方又不能顺利协商解决,从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造成停工待款等情况,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或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纠纷,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各种纠纷现象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浅探讨。

一、工程纠纷现象和解决对策

(一)市场不规范,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业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往往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和不合理的要求。

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以求降低损失或谋求较大利益:

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手段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价格或多签虚报工程量。

合同价过低导致承包商无力履行合同;同时也会使承包商签证、索赔频繁;还会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另外,工期拖延也会引起各种合同纠纷。

因此,在当前僧多粥少的市场形势下,为避免恶性竞争,应提倡合同控制价设置高限和低限双控制,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发生。

(二)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清单组价依据定额及配套工程造价信息。各地方定额及造价信息作为核定工程造价的标尺,是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认可的,依然是编制投资估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基本依据,仍发挥着控制工程造价、协调造价矛盾的重要作用。所以,定额及造价信息在建筑市场中仍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定额和造价信息就应紧跟建筑业的发展步伐,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定期修编、更新。对不断出现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材料消耗量等,进行详细调研和准确分析,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使之真正成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工程造价信息反映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接轨,避免出现过大的价格偏差和信息滞后。价格信息真实、可靠的同时,对主要价格信息,如人工、钢材、水泥等,可采用当月造价信息真实反映上月或上上月实际市场价格,作为上月或上上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或调整相应价差的依据,从而避免因信息价不准确而造成的价格争议。

(三)招标人所提供清单的工程量、工作内容、编制说明不够准确

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下,有些工程招标清单中工程量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数据的分析,导致投标决策失误。

清单内容不准确表现如下:

(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达到统一的要求。

(2)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缺失,不仅给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造成困难,而且易造成索赔。

(3)工程量计算错误:

a.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标和预算控制有困难。

b.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如采用不平衡报价。

c.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如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

d.工程量计算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价格。

(4)清单项目的选用不规范,项目选用的随意性很大。

(5)计价规范本身有缺陷,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

招标人应保证清单中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产生过多的错项、漏项。另外,清单中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具体,对招标范围、计算口径等要详细,以保证投标人在编制综合单价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不够精深全面,尤其是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地要求及早完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甚至漏项,初期设计根本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造价一再提高,造成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五)建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针对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装饰材料等,合同一般会约定价格风险(±3%~±5%)。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甲乙双方不再调整价差。

风险范围设立的最初意义在于,施工期间如果材料价格有涨有跌,在一定范围内总价差应偏差不大。因此,为减少甲乙双方结算时的工作量,促进结算尽快完成,设置了一定的风险范围。但近几年上述主要建材总的价格趋势不断上涨,过多的价差风险足以导致项目亏损。

结合建筑行业整体的利润水平,主材价格波动范围的风险范围设置在±1%~±3%区间内比较合理。同时,应规定在工程施工期内,如果某项主材出现单向价格波动超出风险范围后,应调整其价差。

(六)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失控

人工费市场价格与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出入较大,并且没有有力的人工费调价相关文件,导致施工单位人工费收支差距过大,已成为每个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主要争议点和施工单位的主要亏损点。

目前的劳务队伍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务工人员的更新换代,新一代工人对薪酬的期望值不断提高,总务工人员数量又不断减少,作为劳务密集型行业的建筑业面临严重的“招工荒”。总之,建筑劳务市场的劳务人员数量不足,务工人员的技能不足,加之有工程工期紧、质量标准高等原因,直接导致过高的劳务成本。而作为人工计价与调价依据的文件、信息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导致工程结算产生造价争议。

人工费成本是影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因素,工程造价相关管理部门就应对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进行专项的市场调研与分析,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调价方式和调价原则。

(七)控制价偏低,不合理

招标控制价过低时,容易导致低价中标后甲乙双方争议过多。控制价偏低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控制价编制参考定额,针对定额含量或定额单价不足的项,没有根据实际成本数据进行相应的修正。第二,对特殊措施费考虑不全面。对于诸如根据地勘报告应考虑到大型障碍物的清理、基底换填土等费用,施工场地狭小时需要外租场地应考虑到租地费,还有材料外加工的二次倒运和装卸费等可以预见的特殊费用,要全面细致地进行估计。第三,招标控制价审核把关缺失。控制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上限,要求投标人无条件执行。但要使其合理,就必须经过权威部门或人员的审核及多数投标人的认可。

控制价应提前公开或公示,并尽量公开比较详细的数据,为相关审查部门、投标人留出审核的时间。同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修正,以保证控制价的合理。

(八)不公平条款造成结算争议

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管理监督部门应强制其修改,以避免造成过多的结算争议。比如,施工过程中量差费用、价差费用及合同外费用一概不付款,待结算完毕后随结算款一同支付;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范围后,超过部分建设单位承担50%;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投标时,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等此类不平等条款,不修改者不予备案。

(九)合同内容不完善

合同条款中未约定风险类型、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另外,工程变更、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还有工程价款调整方式不明确,再有相关工作程序约定不清晰等均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尽量约定明确,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工程造价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对策

(十)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结算三方面管理行为不统一

随着建筑市场项目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合同管理模式也出现多种类型。投资人不同,对合同形式和工程管理的要求就不同,对调价方式的约定也会不同,这也导致了大量工程价格争议的产生。

建筑管理部门应不分工程投资来源,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造价等统一管理,对出现严重违背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强令其加以修正,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十一)扰民费最终发放标准、范围由建设单位谈判确定,据实计取

现在招标文件都要求投标人考虑扰民费用,且固定价包死。有如此要求时,首先应保证控制价中考虑了相应费用,其次需保证控制价中相应费用的核定是合理的。为了保证这笔费用的合理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各项目扰民费标准应根据周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核定。

(2)扰民谈判工作、扰民费承担及发放工作,受扰民众上访接待及安抚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可以要求中标人配合,给中标人相应配合费。

(3)控制价中的扰民费用宜以整项暂估形式计入控制价和投标价,最终发放标准和范围由建设单位谈判确定。

(十二)停工损失在合同中不明确,易导致索赔纠纷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进行设计变更和进度计划的修改,这往往会导致索赔的纠纷。如遭遇一些重要活动,政府都会强制停工,可很少有发、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对此进行约定。合同中也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单位很难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就不易产生纠纷了。

(十三)建设单位拖延、拒绝过程审计与签认

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可调,但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予审核实际工程量,以规避进度款支付。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变更签证等增减申报、审批时限,但有些建设单位担心最终结算额不好控制,而拖延或拒绝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认,此类做法直接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资金压力大,竣工后结算时间长。

为避免大型工程工期长、变化多,应执行过程审计,并按规定将基础结构验收、整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作为阶段结算的节点,同样要求结算时限,以便及时结算和付款。

(十四)超概算工程结算手续无法完善

超概算工程的结算很困难。施工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变更材料做法,施工单位只是执行者。工程竣工后,结算额一旦超概算会被财政部门一票否决,建设单位便会无计可施。

(十五)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

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政出多门,文件之间有矛盾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纠纷,主要解决方式

1、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假如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要害是双方协商不成,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

2、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认识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把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轻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准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答应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www.gczjy.com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宁愿选择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诉讼,这是因为:

第一,仲裁机构比法院更独立、公正。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党务机构,在审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做到依法、独立、公正。此外,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大多是在海内、外有相称影响力的法律、经贸、科技方面的知名专家。专家审理案件,更专业,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简便,审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本身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过的纠纷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一经裁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完全体现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选择。

第四,仲裁实行一审终局,没有上诉,因而仲裁费用更低。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媒体也不得报道仲裁程序及裁决,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业秘密。

4、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肃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诉立案难,程序烦琐、耗时漫长,诉讼费、律师费高,不可猜测的因素(如法官素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多、风险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将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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