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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十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3)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5)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6)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其他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10)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施工企业认为存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鉴定报告一般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鉴定报告应及时接收,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三、施工企业对于鉴定报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有否违法;
(3)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4)是否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盖章、签名;
(5)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6)鉴定范围是否相符;
(7)鉴定方法是否正确;
(8)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9)推论、认定是否科学、公正。
施工企业对于鉴定报告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及时提出:
(1)鉴定报告只给出了笼统的结论,对争议问题既没有单列,又未详细阐述认定的理由的;
(2)有些问题的定性需要审理才能确定,鉴定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计算原则给出不同的结论,最终由法院裁决,而鉴定机构却越权先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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