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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

什么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

劳务分包即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在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劳务分包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6条第3款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范围包括如下十三种:⑴木工作业;⑵砌筑作业;⑶抹灰作业;⑷石制作业;⑸油漆作业;⑹钢筋作业;⑺混凝土作业;⑻脚手架搭设作业;⑼模板作业;⑽焊接作业;⑾水暖电安装作业;⑿钣金工程作业;⒀架线工程作业。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仅仅是完成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承包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而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运用自己的技术、经验及管理措施独立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活动。因此,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分包”不是同一概念,建设工程分包仅指专业工程分包。
由于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因此:
第一、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无须征得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属于违法分包。
第二、专业工程承包人也可以将其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无须征得总承包单位和发包人同意,不属于二次分包,不是违法分包。
但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能再行分包。并且,个人不能成为劳务作业的承包人。
第三、即使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劳务作业承包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故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劳务费。
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方面,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的关系表现为:
(1)在技术和施工现场管理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在工程质量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则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就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在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对外责任方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工程,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分包单位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则依据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分包合同无效的,则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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