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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无实质差异,应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无实质差异,应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如经人民法院审查,非中标合同在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造价及取价标准等主要内容与中标合同一致,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效,并可依据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确认中标合同的结算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另行签订的非中标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无实质性差异,则并不必然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非中标合同仍可作为结算的补充依据。
协商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相关规划条件、指标发生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发承包双方改变中标合同原定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的,不视为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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