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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无效

无资质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无效

无工程造价企业资质、无注册造价师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无效
因为法院盖办公楼,院长被指控滥用职权,在全国应该是第一案。然而,该案件背后的“故事”,却让人细思极恐。
某中级法院副院长A于2005年担任某区法院院长时,主持法院盖了一栋办公楼。十年后的今天,某纪委委托山东H司法鉴定所对该办公楼的部分工程进行鉴定,该H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部分工程多支出近400万元,从而指控该院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副院长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到某中人民法院。
然而,经律师审查,该司法鉴定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非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签名系假冒,鉴定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等诸多问题,且鉴定人拒绝到法庭接受质证。该鉴定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无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无注册造价师资格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无效
在某法院院长滥用职权案件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山东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律师审查,虽然该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该司法鉴定所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参与鉴定的人员没有“注册工程造价师”资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许可证仅能登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司法部门管理。山东H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虽然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登记字样,并不能表明山东H司法会计鉴定所具有“工程造价司法签订”资质。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纳入国家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对于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鉴定种类,不实行登记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不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登记机构,该司法厅对于H鉴定所进行的登记,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登记无效。
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山东H公司并无工程造价资质。
1、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山东H司法会计鉴定并没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如果换领新证,就应该取消这些业务范围,然而改鉴定所并没有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而是由一个内设机构盖了一个章,说明有效期到2012年8月10日,该说明是无效的和违法的。
三、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山东H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参与鉴定两名人员,葛运高、贾玉庆根本就不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5】433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表示“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估价等各类鉴定,早已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过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并且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进行规定。因此,这些鉴定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范畴,不应纳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五、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没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无效,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出具的文件无效,建设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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