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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开工材料涨价等损失申请造价鉴定不受合同固定总价所限

晚开工材料涨价等损失申请造价鉴定不受合同固定总价所限

  一、案例索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20部队、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20部队、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24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审判长为宋春雨。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20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晚开工材料涨价等损失申请造价鉴定是否受合同固定总价所限?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1、关于武警部队是否存在逾期开工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存在争议,城建公司持有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武警部队持有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签订日期,但双方对上述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31日。”2011年5月27日,武警部队出具补充说明,内容为“由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武警8620部队经济适用房工程因设计调整,开工日期调整为2011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l1月30日”。上述事实表明延期开工是由于武警部队对工程进行设计调整所致,并导致了开竣工日期的调整。武警部队主张案涉施工合同的开竣工时间为虚填,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但其提供的证据与其出具的补充说明的内容相冲突,该主张不能获得支持。诉讼中,武警部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就合同约定的工程开竣工时间,与城建公司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武警部队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由此导致逾期开工,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城建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及由于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鸿翔咨询公司进行鉴定。鸿翔咨询公司出具了葫鸿翔基鉴(2013)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由于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计算结果为9183858.58元。从鉴定机构的答复意见看,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基础数值是依据当时商务标的计价标准而计算,故由此比例依据2011年4月1日现行计价标准,则可计算出城建公司在2011年4月的固定投标报价,该报价与原《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之差价,即视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的工程造价。该鉴定意见经当事人的庭审质证,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武警部队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二审判决以此为依据确定城建公司的损失数额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如果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有关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不应支持。本案中,武警部队与城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变更签证价格。”由此,法院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具有合同依据。城建公司因武警部队逾期开工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结算工程价款的范畴,而是武警部队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启示与总结
晚开工材料涨价等损失申请造价鉴定不受合同固定总价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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