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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根据鉴定启动的方式不同,鉴定费用的承担有不同。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负担。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获取鉴定意见作为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责任,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不论最后诉讼结果如何,鉴定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二)法院委托鉴定: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从交纳方式上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向法院交纳的,即第6条规定的三类费用。另一类是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单位或机构直接支付的,法院不能代收代付,即第12条规定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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