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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在实务中对案件的裁判作用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在实务中对案件的裁判作用

审定价超出送审价5%造成的违约金(-341139.75元):行业惯例为由于送审价超过审定价而多支付给审核单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合同约定条款超过核减5%产生的违约金,乙方由于漏项太多,希望业主谅解给予补偿,故报审核减超出5%。由于核减包括了争议问题的核减,建议最终争议问题解决后,看最终核减率是否产生违约金再定。此部分最终由甲乙方协商确实。
根据《珠海东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香洲工业园厂区工程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六章第3条约定:乙方不得高价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送审造价-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
珠海东航公司对原审法院关于审定价超出送审价5%造成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只是原审法院计算的基数——审定价金额有误而导致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偏低。
河南五建公司送审价为26125905.87元,经珠海东航公司核算工程的总造价为20743155.31元,已经远远超过5%的标准,故按照双方合同造价公式可计算出应扣除的违约金为553435.056元【(送审价26125905.87-总造价20743155.31元)×10%】。
一审法院观点
工程造价: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乙方送审价-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超出送审价违约金的认定。珠海东航公司对于该项违约金计算的标准并无异议,但认为应以其计算的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析,珠海东航公司主张的各项扣减工程款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其主张的工程造价基数亦不成立,其在此基数上计算的违约金金额亦不成立。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及汇总表意见,结合事实认定计算的该部分违约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十、关于审定价超出送审价5%造成的违约金341139.75元。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乙方送审价-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且《汇总表》一致意见也表示“看最终核减率是否产生违约金再定”,据此根据上述分析的各项争议问题可得知最终的审定价应为23005820.01元【22744320.01元(无争议部分)+151500元(通风系统)+10万元(110系列隐框窗价格补差)+2万元(E级抗震)+2万元(围墙)-30000元(工期罚款)】,河南五建公司的送审价26125905.87元仍高于工程审定价5%,故按照双方合同工程造价公式可计算出河南五建公司需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违约金为312008.59元【(送审价26125905.87元-审定价23005820.01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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