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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一、鉴定工作流程:
1.接受委托书
2.向缴费单位发缴费通知单(接受委托书2个工作日内)
3.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周内将鉴定所需资料提交我司,并给予“资料交接清单”(缴费后1个工作日内)
(1)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如法庭尚无质证,需告知法院双方当事人需要补交资料,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交资料并确认后,转交我司;
(2)双方均可提供有关本案的鉴定相关资料;
(3)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补交剩余资料,补交资料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少于30日历日),如逾期递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4.熟悉资料,如果申请方申报了预算,那么预算中的工程量即为申请方主张,鉴定的工程量不能超过申请方的主张工程量;
5.踏勘现场(提交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
(1)提交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勘测,并要求临场人要有授权或委托;
(2)当事人经通知后未到场及中途退出,需办案人确认,把未到场原因写入“现场踏勘签到表”的备注栏内,并请法院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3)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
如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情绪难以控制并且无法控制,需联系法院,并申请另选时间踏勘现场,如屡次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难以控制导致工作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我司有权决定是否中止或终结鉴定,如作出中止或终结鉴定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法院。
6.根据踏勘现场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资料,如无法达到鉴定要求则需向法院说明,并同时向法院发函说明。
7.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
(1)按照本案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量,计价工作;
(2)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由我司组织当事人来我司,并做好询问笔录;
8.报告应以快递方式寄与委托法院。
二、鉴定工作的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1.关于鉴定时间:“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2.关于鉴定原则:“第一章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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