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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二)审价与造价鉴定的关系
对于经过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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