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902-3018

造价鉴定单位不得擅自否定承发包双方的签证文件

造价鉴定单位不得擅自否定承发包双方的签证文件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发生之后,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但司法鉴定中,不少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常常会对已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签证文件予以否定,或者对签证文件中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出现鉴定结果与签证文件所载事实不符的情形。
我们认为,签证文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达成的新的一致意见,其实质就是双方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份签证文件,当它的内容是真实的,签字的人是有权限的人,那么它就应当是一份合法有效的签证文件,即补充协议,鉴定单位不是这份补充协议的当事方,其仅仅是作为一个第三方受到委托来鉴定这个事实,没有任何权利及法律依据可以擅自否认签证文件或是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实践当中建筑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据理力争,避免建筑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这里需要提醒建筑企业注意的是:不论向鉴定单位提出异议还是向法院发表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相应的邮寄凭证,防止未提异议视为认可的不利后果发生。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创信总工程师

手 机:19136306726

电 话:400-902-3018

邮 箱:sccx@sc-cx.com

公 司: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成都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号楼6-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