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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一、定额解释管理
(一)工作内容
1、定额内容释义、协调处理定额争议;2、对工程定额规定不明确的内容作出补充说明等。
(二)所需资料
1、书面报告(需书面回复时);2、施工图;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来电
分管科室专业人员接听咨询来电,记录咨询内容,即时给予答复;如不能即时答复,应与来电者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因来电方式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答复。
2、来函
分管科室专业人员登记来函单位、来函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来函内容,按办结时限及时答复。
3、来访
来访人员请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带所需资料进行咨询,需书面答复的,根据书面报告和咨询内容,按办结时限给予书面答复。咨询人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
(四)办理须知
1、咨询人应首先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部门就近进行定额咨询;
2、对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答复有疑义需我站答复时,咨询人应提供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3、我站答复范围为土建、装饰、仿古、园林、安装、市政、修缮工程,对于电力、冶金、公路、人防等专业定额,请到相关专业定额分管部门咨询。
(五)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即时答复,来函来访口头答复当日答复,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工程除外)。
(六)负责科室:造价管理科;各专业咨询电话:土建、装饰、仿古、园林025-83717858,安装025-83738543,市政025-85015078,修缮025-83705299;传真:025-83706129;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综合南楼四楼,邮编210013。
二、造价纠纷处理
(一)工作内容:协调处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二)所需资料 1、承发包双方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2、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者请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到我站进行调解。对较复杂的问题,需申请者配合,会同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
(四)办理须知
1、申请者向省站提出纠纷处理申请时,原则上应出具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说明资料;
2、为保证答复的公正性,申请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调解时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到场;
3、承发包双方参与调解人员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或参与工程咨询的造价咨询单位专业人员陪同。
4、诉讼于人民法院的案件,按司法程序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造价专业知识进行解答的,原则上需法院出面到我站咨询。
(五)办结时限
口头答复即时答复,书面答复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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