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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本文试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角度来阐述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剖析司法鉴定项目与普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在操作上的区别。
建筑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话,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较多,鉴定难度较大。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
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公正原则:鉴定人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回避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中第六条明文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委托主体
尽管目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民,理论上来说委托人可以是任何人。但是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唯一性、多样性,以及完成建筑的周期一般都较长,在这个较长的周期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等在事后往往很难追溯,而这部分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又非常大。个人认为作为工程项目当事人任何一方单独委托的司法鉴定,即便鉴定单位、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鉴定结果也易出现不被另一方接受,从出造成重复鉴定,浪费社会资源。因此,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
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此对项目具体涉及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很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描述比较含糊和笼统。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拿到委托函后,应当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根据案情来商讨确定最终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这对于司法鉴定项目的正常开展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
(二)资料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但应注意,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
(三)案情调查
案情调查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案情调查可以采用调查听证会的形式,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人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妄加评论。也可以采用现场勘验调查会的形式,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四)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内部实施阶段,与工程审价项目类似,但应注意:
1、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确认的量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
2、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司法鉴定项目的难点和重点。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材料价价格计取。若遇当事人一方提供了材料购置发票或购货合同而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对提供的材料价格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判断该材料当时的价格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再依据历史数据或当事人提供的依据进行材料价格确定。
3、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而在事后追溯现场情况则比较困难。在处理这种变更和签证的时候,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不同的依据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根据双方提供的依据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时的依据。
(五)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内容应包括:
1、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等。
2、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3、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中,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应注意,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前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然有对应的造价,这样方便司法机关的判定,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在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应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问题,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司法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作者:陈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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