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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面临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依据和标准的问题,当事人经常对此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解释》第16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1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依据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应采“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同理,质量鉴定和工期鉴定也应采同一原则。
具体而言:
(1)工程造价鉴定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如果合同对于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无法对诉争工程进行鉴定,则应当参照发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鉴定。具体到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计价清单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定额计价。
(2)工程质量鉴定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如果合同约定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目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村镇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参照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二层以下住宅的质量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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