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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何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有什么注意点

工程中何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有什么注意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在工程的承发包双方,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会出现有关造价的工程事实方面的纠纷,此时会由双方中的一方或是处理纠纷的执法人员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过程繁琐,周期长,花费大的原因,很多时候不仅纠纷双方,就连造价的鉴定机构对此判定也大相径庭,为了避免在这其中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应注意几点。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下面说一个案例,就是因为在造价鉴定的过程中没有遵循以上的原则,造成了二次纠纷。
湖南火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电)与中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就新疆哈密的电厂项目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价款为2258万元。
在之后双方发生了工程纠纷,中机公司将湖南火电告上了法庭,法庭指定了中天公司为工程做造价鉴定。但是据了解,中天公司的责任人韩立新经理是唯一一个有造价咨询资格证的人,却从头到尾未出现在工程现场。
随后的第一份鉴定报告中,鉴定造价为3908.228641万元,观其与已签订合同的价格差距之大就可以看出鉴定报告已严重偏离事实,中机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了鉴定意见的回复。
随后中天公司的经理韩立新提供了新的鉴定报告书,鉴定造价为2456.70535元,争议项为156.1436万元,12月8日有机质当地法院后,至今中机公司未收到。韩立新以造价有误的理由向原告中机公司隐瞒了鉴定结果,侵害了中机公司的合法权益。之后韩立新又先后提供了两份价格有异的鉴定报告,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中天公司韩立新先后出具多份鉴定报告书,鉴定数额差距巨大。
综上可以看出,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鉴定的准确性,也影响着纠纷解决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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